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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家女儿在加积一小出了事故,学校代表说学校没有责任赔偿,气愤!

  • SDo
楼主回复
  • 阅读:8142
  • 回复:14
  • 发表于:2014/8/2 9:14:44
  • 来自:海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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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马逊”给海南造成了41年来最大的灾难,可又有谁知道,6月30日那天我女儿在学校(琼海市加积镇第一小学)发生的意外,是我们家三十多年来最大的灾难!
  
    我们往往不能避免自然灾难的发生,但很多意外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加积一小学校的管理人员能及时更换已有裂纹的教室窗户玻璃,那我女儿的眼睛就不会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处理方式让我心寒和气愤!心寒的是,住院期间,学校派来几位领导代表来医院进行“调查家庭背景”式的慰问!气愤的是,学校代表在得知我家朝里无人之后,竟然说学校没有一点责任,不承担任何赔偿!
  
    经过在省人民医院的眼角膜修复治疗,7月9日出院,但我女儿的左眼现在看东西还是模糊不清。医院也不能保证眼睛视力能完全恢复,更不能保证眼睛以后不会因为此次的受伤导致其他的问题。
  
    住院期间已经花了将近1万元,以后每个月还要去医院复查,又是一笔很大的费用,面对学校的推脱责任,我现在真的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事故发生到现在又刚好是暑假,到学校里也找不到学校领导,曾经想通过班主任联系学校校长许志坚,但班主任到现在还没安排一次跟校领导沟通的机会,后来听说许校长这个暑假结束后工作会有调动,估计以后想找许校长就更难了!

    事件回顾:
  
    2014年6月30日下午4:00,在加积一小4年纪7班教室走廊里,几个学生在玩耍时不小心打破了教室的窗户玻璃(据班里学生回顾,“肇事”窗户玻璃原早已存在裂纹),由于我女儿坐在教室靠窗座位,很不幸被打破的玻璃伤到眼睛。受伤后先送到琼海市中医院,再被转院到琼海市人民医院,由于病情严重,琼海市中医院和人民医院都没有条件接收,最后只能转到海南省人民医院。
  省人民医院的住院时间:6月30日至7月9日。
  入院时医院的诊断为:左眼角孔膜穿通伤。
  治疗的手术名称:左眼角孔膜修补+前房成形术。
  出院时的眼部检查结果:晶体轻度浑浊,眼底视盘界清色淡红,黄斑中心凹反光不清。




  我女儿就坐在这个窗户旁边的座位上,图为事发后已经修好的窗户。据同学们回忆,这个窗户玻璃以前就有裂纹。




  学校教室走廊里其他存在裂纹的窗户玻璃,事发当天朋友拍下来的。

 

  这张是医院出院报告,出院后我女儿受伤的眼睛视力还是模糊不清,要每个月都要去医院复查,一直到半年后拆线,如果效果不好,还要继续治疗。

注:以上内容来自天涯论坛琼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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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忘掉 悲伤
  • 发表于:2014/8/2 9:29:33
  • 来自:海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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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忘掉 悲伤
  • 发表于:2014/8/2 9:30:49
  • 来自:海南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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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根据这条,显然学校是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1、据楼主描述,学校教室的窗户玻璃原来是有裂纹(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没有及时更换。
  2、假设学生记错了,教室窗户玻璃原来没有裂纹。那学校使用的窗户玻璃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几个小学生玩耍时是如何碰撞的,碰撞力度如何,这一点很重要。根据碰撞力度能判断出窗户玻璃的承力程度。

  我也是家长,将心比心,支持楼主维权!
  
  • 吟风弄月
  • 发表于:2014/8/2 9:34:08
  • 来自:海南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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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支持维权!!!
  
  • 卌西之太元
  • 发表于:2014/8/2 10:28:21
  • 来自:海南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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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 老谢 V
  • 发表于:2014/8/2 17:48:34
  • 来自:海南
  1. 5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支持!!!
老人忘事大,请谅解!
  • 秋夕
  • 发表于:2014/8/2 21:02:34
  • 来自:浙江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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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学校应该负责任,双方好好沟通吧
来自手机版
(0)
(0)
  • guest2514323
  • 发表于:2014/8/3 12:04:48
  • 来自:海南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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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支持
  • 天涯我在
  • 发表于:2014/8/3 12:06:13
  • 来自:海南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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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可怜了小女孩,要是眼睛治不好,那一生痛苦啊。
所以请有关的各方不要推卸责任,担当起来。
  • 未来事今天做
  • 发表于:2014/8/4 14:16:22
  • 来自:海南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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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支持维权!!!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别人吃肉,我吃汤,一切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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