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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4S店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

  • 琼海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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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3570
  • 回复:1
  • 发表于:2016/3/22 16:10:01
  • 来自:海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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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3.15”,我们把更多目光放在商品的质量问题上,然而对于商家来说并非只是把好商品质量关就了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还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如果未尽义务使消费者的这些权益受到侵犯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期精选一组案例以警示商家做好保障服务工作,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 

  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杜某购车6年后,以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存在欺诈为由将卖方4S店告上法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卖方4S店赔偿消费者5万元。 

  案情: 

  购车发现售前曾维修 

  2008年3月21日,消费者杜某在宜昌市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价税合计93000元。2014年5月,杜某发现该车在2008年3月19日有过维修记录,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确实对该车引擎盖进行过维修,原因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该车时发生了擦碰,该车只存在外观上的瑕疵,不影响车辆性能。因此,4S店卖出这辆车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且4S店在销售车辆时在价格上予以了优惠。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确实曾于2008年3月19日进行了维修,维修内容为引擎盖钣金油漆。最终,此案经过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杜某支付5万元后本案了结,双方不再因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说法: 

  4S店被判赔5万元 

  该案法官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卖车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当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该车前对车辆引擎盖局部喷补油漆,但并未影响该车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在消费者杜某6年的使用过程中,该车的整体外观也未受到实质影响,故尚不构成欺诈。考虑到消费者所购新车确实存在外观瑕疵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给予杜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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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mmer
  • 发表于:2016/3/23 16:12:26
  • 来自:海南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又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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