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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江歌案:表达看法,是每个人的权利!

  • 铲屎官大人
楼主回复
  • 阅读:5702
  • 回复:8
  • 发表于:2017/11/15 20:35:47
  • 来自:海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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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我并不想谈论这件事,不喜欢煽情,更讨厌“网络暴力”。觉得凶手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好。

       然而,现在我却想说点什么。

       因为表达看法,这是我的权力啊!


        几天以来,网络上对于刘鑫的指责铺天盖地,排山倒海。接着便有了针对网民的“网络暴民”、“集体无意识”等精英式嘲讽。当然,还有“世上谁无罪”这种超凡脱俗的神性思维。

         甚至,认为支持江歌母亲求嫌疑人陈世峰死刑诉求的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对司法的绑架。

        什么时候,“不要说话”变成政治正确了?

        人类竟是这样自私的动物

        案发当晚的情况尚未披露,不做揣测。但案发后的情况是很清楚的,让刘鑫被大众谴责的,也正是案发后她及其家人的行为。

          在案件未结的情况下,江母满世界找刘鑫时,她避而不见,甚至威胁,后来拉黑微信。期间,并未对江妈妈做任何的解释。其家人呢?打电话谩骂、江妈妈。




         刘鑫说,爸妈骂的那是气话。不知道这对父母要怀着怎样的心态,才能对孩子因自己女儿而死的失独母亲,说出那样的气话。但凡有一点感恩之心,也不会如此啊!

    


       道德救助义务的不履行,可以被道德谴责

       对于刘鑫及其家人案发后的种种,广大网友觉得她自私、无耻,不值得被原谅。便在网络上表达了出来,这种行为就变成网络暴民了?

       所以,在网络上是不可以达成共识的,只能相互谩骂?一旦民众的是非观统一的时候,就在是“集体无意识”的被舆论引导和利用了?
       
       持“无罪之人才能扔石头”理论的人,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认为人一旦犯了错就不再有指责他人错误的资格,难道不正是在剥夺犯错者改过的机会吗?难道一个人犯过错,就终生失去分辨是非的能力了吗?何况,耶稣的意思也只是给犯错者机会,而并非对错误无视和纵容。

        在现代法治精神中,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人员连选总统都有资格,何况是对一个人、一件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至于那些口口声声,“她没有触犯法律,真正的凶手是陈世峰,刘鑫也是受害者。你们谴责她就是low,就是无脑喷。”的人,怕是根本就不知道法律上有救助义务这件事吧!

       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另一种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是自愿行为,无强制性义务。对于不履行这样义务的人,人们所能做的只能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刘鑫及其家人,这种尚未“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大众适用 “道德谴责”表明立场,这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啊!

        毕竟,陈世峰这样的杀手,会有法律来制裁。而刘鑫及其家人这样的法外之恶,除了道德的谴责,民众还能做什么呢?
虽然,民众的道德观不一定正确,民众的道德选择可能受限于很多因素的影响,但表达出自己的道德判断这一行为,是民众的权利。

        它不仅不应该被嘲讽,还应该被捍卫。




        请愿行为,是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要求: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被害者家属是否原谅罪犯,作为是否死刑的重要考量之一,是日本的程序公正。
江妈妈用征集民众意愿的方式,来表达自己无法原谅的态度。这种对死刑的诉求,是建立在法官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依法判决上的。虽然这种行为有被律师曲解的风险,但行为本身绝不是对司法的绑架。
        
        恰恰是这种符合程序公正的征集请愿行为,体现了司法公正。

       在山东于欢案中,二审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对更多证据和因素进行充分考量,才更改了判决。可见,程序公正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要求的是诉讼当事人各方保持沉默,其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合理性,将值得商榷。 
    
       再者,如果法律如此轻易就可以被舆论绑架,那更有问题的,恐怕是法律体系的本身吧!

 

        如果死刑不能惩罚凶手,其他一样不能

       也有观点认为,死刑并不能带给凶手最大的惩罚。让他待在监狱里,生活在巨大的悔恨和自责中,或者失去自由的漫长无期是更残酷的煎熬。
  
        这怕是把人性想得太过美好也太过脆弱了吧。

        某省曾对该省6个监狱5年间的在押犯进行过统计。统计情况显示,二次犯罪的罪犯占在押犯的5.18%。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并构成累犯的,占在押总数的16.4%,占再犯罪人数的85%。其中,初犯抢劫、强奸、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重新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比率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绑架上升了2.6倍,故意杀人上升了近2倍。
       
       可见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期待其活在巨大悔恨和自责中,多少是有点美好的想象了。

        而对自由的向往,也并非是人活下去的必要性因素。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刑满释放的老布无法再适应社会生活,千方百计的想继续服刑。更何况,我们是一个信奉好死不如赖活着信条的民族。

        理性表达的舆论环境

       在这次事件中,除了个别公众号蹭热点,带节奏外,大部分公共媒体和大流量自媒体都表现得克制而理性。民众的谴责也明确的针对刘鑫及其家人的失德行为。谈论的多是对人性自身的怀疑和自我反思。对于江妈妈披露刘信息的行为,也并非完全赞同。

      这样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不正是在一次次的表达中,建立起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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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本无霜
  • 发表于:2017/11/16 11:04:07
  • 来自:海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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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说得没错
  
  • 嘿嘿
  • 发表于:2017/11/16 18:24:31
  • 来自:河南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N年前,南京彭宇案开辟了老人倒在街头无人扶的中国风,中国老人集体躺枪。
江歌刘鑫案必将引领新的中国风,“不要轻易帮助朋友、闺蜜、同学”的家教,将迅速成为每个母亲必做的早教功课。
决定这个社会未来模样的青壮年,也将分裂成互相警惕的一群了。
作为被妖魔化的老人之一,我是该幸灾乐祸?还是扼腕叹息不寒而栗?
荷本无霜
荷本无霜: 所以要惩罚讹人的老人,不要教育了事。也要让刘鑫们受到道德谴责的代价。
2017-11-17 09:02:31 回复
荷本无霜
荷本无霜: 老人和小孩不入刑,为恶法。
2017-11-17 09:03:21 回复
嘿嘿
嘿嘿: 好像没有老人不如刑的法吧?
2017-11-19 16:12:42 回复
荷本无霜
荷本无霜: 回复 嘿嘿:75以上的老人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0岁以上的,严重犯罪一样入刑,但是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回家服刑诸如此类,总之空子很多。讹人啊敲诈啊这种不是特别严重的,很多都只是教育了事
2017-11-19 19:21:45 回复
走了这么久…
  
  • 多多
  • 发表于:2017/11/16 18:30:56
  • 来自:广东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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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当下的中国人,可怜可悲啊。
铲屎官大人
铲屎官大人: 恐怕人这种物种就是这样让人失望。
2017-11-17 20: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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