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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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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1/30 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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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南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定点扶贫单位:

《海南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8日 

海南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定点扶贫考核工作,提高定点帮扶成效,加快我省脱贫攻坚进程,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和《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充实定点扶贫单位和帮扶力量的通知》(琼扶发〔2016〕2号),参照《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并在总结2016年单位定点扶贫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压实定点扶贫单位的帮扶责任,推动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帮扶成效,确保被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退出。

二、考核原则

(一)帮扶过程和帮扶成效并重原则。对定点扶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既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又考核定点扶贫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因地制宜科学帮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等情况。

(二)属地为主和分类负责原则。考核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负责属地定点扶贫单位的评价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牵头范围内定点扶贫单位的审核工作,省考核组根据市县的评价报告和牵头单位的审核意见,对定点扶贫单位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定。分工负责,分级把关,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证。

(三)注重正向激励原则。强化正面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肯定各定点扶贫单位的帮扶工作及成效,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考核对象

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的省级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驻琼单位、驻琼军警部队及相关单位。参加“百企帮百村”精准扶贫提质增效活动的民营企业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四、考核主要内容

(一)帮扶成效。主要考核帮助定点贫困村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情况。重点考核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退出、脱贫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帮扶措施精准度、基层组织建设、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改善村容村貌、完善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视程度、部署推动落实定点扶贫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单位及领导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电视夜校组织,以及督促检查“村两委”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和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等情况。

(三)选派干部。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向定点贫困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及其帮扶工作成效等情况。

(四)基层满意度。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县、乡镇、村干部群众对定点扶贫单位帮扶工作和驻村扶贫干部工作的满意情况。

(五)工作创新。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精准帮扶、创新帮扶方式、总结宣传经验典型、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情况。

五、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牵头,成立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从省定点扶贫牵头单位和相关单位抽调。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依据本办法、结合年度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的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开始实施,按照定点扶贫单位总结、市县评价、牵头单位审核、省考核组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的统计数据时段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单位总结。每年年底前,各定点扶贫单位将本年度定点扶贫工作总结报送定点扶贫村属地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扶贫办。

(二)市县评价。次年1月底前,市县评价组在审阅定点扶贫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照考核内容,按查看资料、核实帮扶成效、满意度测评、等次评价的程序,对各定点扶贫单位扶贫工作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并撰写市县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市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市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上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牵头单位审核。次年2月10日前,省委统战部、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教育厅、省金融办、省工商联、海南省军区等定点扶贫牵头单位根据单位总结、市县评价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牵头范围内的定点扶贫单位扶贫工作进行审核,并书面向省考核组提出审核意见。对市县评价等次有异议的,由牵头单位向省考核组提出复核申请和调整考核等次建议。其它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审核。

(四)省考核组综合评定。次年2月底前,省考核组组织人员对牵头单位的审核情况和调整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省考核组根据各单位总结、市县评价报告、牵头部门审核和现场核实情况,对定点扶贫单位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七、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单位重视,组织保障有力,帮扶成效突出,满意度高的单位,考核评定为“好”(占比不超过总数的20%);

单位重视,有组织保障措施,帮扶成效比较好,满意度较高的单位,考核评定为“较好”;

单位重视程度一般,有组织保障措施,帮扶成效一般,满意度一般的单位,考核评定为“一般”;

单位不重视,组织保障不力,帮扶成效不明显,乡镇、村两委及群众反映和评价差的单位,考核评定为“差”。

定点扶贫单位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重大涉贫事件或扶贫工作中违反“五个绝对不允许”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办的,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好”。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向各定点扶贫单位通报考核情况,表扬好和较好的单位,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结果送省委组织部。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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