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等用地的管理通知
为了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申请使甲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未获得报建许可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民使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各类设施农用地(食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筹),要根据《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一2030)》,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事先征得农林部门的批准。同时,畜禽养殖和淡海水养殖类项目在镇级审批之前,也应事先征求市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的意见。
四:从事设施农业经营者用地前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的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士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村级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村民利用自家承包地不需耍签订三方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由镇政府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林局备案。
五: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或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从事种养殖设施用地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或变相将种养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用地于其他非农业建设或扩大用地规模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2345。琼海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6月4日。《琼海陈氏房产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