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是协议或者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呢?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当其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海口律师团队法律服务13307629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