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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普法——民法典之肖像权

  • 海南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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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2/29 2:07:59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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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之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在强调对肖像权保护的同时,也设置了肖像权保护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除民法典总则编民事责任一章和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同意等一般的免责事由外,《民法典》第1020条还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是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是为展示特定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范围内合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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