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民法典之人格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中,经常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因此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首先损害人格权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这要求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损害对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其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自然人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最后,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海口律师团队法律服务13307629384